医患访谈实录(4)---第三方调解医患纠纷可行吗
发布时间:2006-10-31 来源:本站 点击量:4716
主持人:张老师介绍一下替代性调解机制。
张云林:我们熟悉和借鉴的美国,刚才陈教授说的ADR。一般说的非诉讼替代,非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他是作为美国ADR是有各种形式的。有行政的也有司法的,社会机构的。他的特点是,他必须是独立的第三方。另外必须是依法经过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审批的。第三,必须借着社会公正,正义的原则。这个是ADR的灵魂,能否借着这个原则是他的前提,他的特点有些省时、省力、经济、便捷、公正。
陈志华:这个机制就像两个小孩吵架,安排一个忠厚长者来调解一样。
主持人:张主任,调解机构成立以来,效果如何?
张云林:机构成立以后,我们叫北京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成立以后,今年以来,已经受理了近3万起医疗纠纷。调解的成功率达到80%。他之所以受患者的欢迎,就是我们刚才说的省时省力经济便捷以外,使医疗纠纷的解决处理有了一个新的社会渠道和社会空间。因为就刚才像陈律师说的,三种途径,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和和解程序,这三个程序里面各有利弊,和解程序缺乏规范化,没有任何限制性,规范性和约束性。约束性就是双方可以和解可以不和解。而且我们国家对和解没有做出具体的规范,到底怎么和解?和解有什么法定要求,特别是国家办的医院,他的资产都是设为国有资产。这个好象不大符合财务制度。
主持人:刚才两位谈了这种非诉讼制度,核心一点,确定的第三方的机制,来保护他的公正。
张云林:这是ADR成功的根本问题。
主持人:您觉得ADR成功了吗?或者是会成功吗?
张云林:我们取得了阶段性的初步成果,在国外已经广泛盛行。
主持人:美国也是这样?
张云林:美国也是美国民事纠纷90%通过ADR解决的。中国民事纠纷有一部分是通过人民调解员来调解解决的,但是很难进军医疗纠纷这个领域进行调解,因为他的技术太强了,简单的可以,但是医疗纠纷必须是一个专业机构进行调解。
主持人:非诉讼调解达到无效的时候,可能进入诉讼程序,这种诉讼,是律师来做,还是由ADR来做。
张云林:应该说这个调解,不止是可以用机构来调解,也可以像律师事务所来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