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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委印发了《法治广元建设规划(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法治广元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四川建设规划(2021—2025年)》精神,统筹推进法治广元建设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努力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广元,为加快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现代化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广元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广元建设各领域全过程;坚持系统整体谋划,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增强法治广元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补短板、强弱项、建机制、提能力,增强法治广元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基本市情,始终把法治广元建设摆在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充分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市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市委党内法规制度、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优化,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各领域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广元、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工作
(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1.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各级党政机关、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应当自觉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以实际行动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各级党组织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
2.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严格遵守合宪性审查有关规定,确保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重大举措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执法检查,保障宪法正确实施。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依法组织宪法宣誓活动。
3.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坚持把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推动宪法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宗教场所、进军营、进网络。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学习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坚持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设宪法公园、宪法广场等,在全市建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宪法宣传教育基地。
(五)深入推进依法执政,提高依规治党水平
4.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与时俱进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完善清理工作机制,提高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健全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5.抓好党内法规制度实施。加强党内法规学习教育,把重要党内法规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列为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必修课,列入“八五”普法规划重要任务,以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广大党员遵规守纪。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组织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构建常态化评估机制。
6.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合力。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督促检查、巡察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
(六)深入推进地方立法,健全法规制度体系
7.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党委领导立法工作制度,重要法规规章草案、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依程序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制度,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立法规划的导向作用,扩大人大牵头组织起草法规草案范围,统筹安排法规草案审议。健全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依托作用,注重发挥政府部门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中的作用,强化政府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职能,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工作,加强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衔接。畅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渠道,健全立法听证制度,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加强民主立法和立法协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参与立法中的重要作用。
8.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编制程序,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工作机制,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建立立法项目储备制度和立法项目库管理制度,增强立法系统性,避免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完善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工作机制,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情况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有计划地开展立法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并及时修改、废止。健全法规规章解释、宣传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立法工作人员。
9.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把握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范围和要求,紧密结合广元实际推进“小切口”立法,严格遵守“不抵触、有特色、真管用、可操作”的原则,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城市绿化管理等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围绕建设中国最干净城市,加强露天秸秆焚烧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加强石窟寺、川北民居和传统村落保护等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推进中国生态康养旅游名市建设。
10.加强立法监督。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依法处理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法规规章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各级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完善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等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
11.推进职权职责法定化。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全面推行行政权责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时调整、公布。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创新行政方式,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推动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12.提升依法决策水平。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健全“开门决策”机制,搭建公众参与决策平台。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学者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1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持续深化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序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工作。推进乡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类有序赋予乡镇(街道)执法权,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1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探索建立重点领域跨区域执法联动机制,协作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全面推行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严格实行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基层行政执法裁量标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
15.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推动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应用,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稳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深化府院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实质化解。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16.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开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等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一件事”“一网通办”“一窗分类受理”改革为重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提高政务服务法治化水平。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推进审批制向备案制、承诺制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和停工停产停业报批程序。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失信担责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评价奖惩体制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
(八)大力推进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17.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整合优化司法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形成分工协作、岗位适配、精简高效的新型办案组织架构和运行格局。细化完善法院审判权力责任清单。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直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工作机制。加强以法官、检察官为主导的办案团队建设,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优化公安机关职能、机构和力量配置,全面推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运行。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完善司法行政系统机构职能体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18.深化刑事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完善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完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及庭外核实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深化“捕诉一体”改革。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细化量刑建议标准,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力度,健全律师代理申诉制度。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探索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其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优化司法确认程序适用。推动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新型诉讼规则,实现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
19.提升司法便民服务质效。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完善当场立案、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服务相结合的便民立案机制。健全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依托的诉源治理、登记立案、诉非衔接、速裁快审、审辅分离、诉访分离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实质化运行工作机制。
20.深化执行难综合治理。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实现人民法院执行系统与公安机动车管理系统、户籍管理系统和住宿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保险理财管理系统等互联互通常态化运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贯彻落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办理有关规定,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按照中央部署,深入推进市、县(区)法院执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加大诉讼保全适用力度,完善财产保全和执行协调配合机制,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完善保全申请与执行网络查控有序衔接工作机制。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规范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加大执行救助力度。遵循执行工作规律,突出执行工作特点,建立执行工作考核机制。
21.完善刑罚执行工作机制。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完善监禁刑与非监禁刑衔接机制。健全社区矫正部门协作机制,落实社区矫正工作责任,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的协调对接机制,落实安置帮教政策,加强安置帮教基地建设。
22.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健全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完善干预过问案件情况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办案人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规范审判监督程序,加强审级监督。健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规范法律文书上网。健全对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健全监狱、看守所“派驻+巡回”检察制度,探索在戒毒所开展检察监督。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互督互评机制。健全适应互联网司法特点的监督管理机制。
(九)创新推进全民守法,加强法治社会建设
23.提高普法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工作,探索建立普法责任落实情况提示函或建议书制度。落实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深化订单式、菜单式普法,拓展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渠道。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形成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持续开展“法律七进”,深化“法律进重点项目”活动。落实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全覆盖。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深化“法治文艺下乡”,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市场运作、企业运营、社会资助、百姓受惠的法治文化建设新机制。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加大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创建力度。
24.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完善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强化其对涉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参与权和建议权。完善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管理和运行,依法依规动态调整。完善农村执法司法体系,推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因地制宜优化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布局,加强规范化建设,保障人员、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优化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打造“多网合一、一网运行”的全科网格。健全综合治理体系,加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和“雪亮工程”建设,推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向乡镇(街道)延伸。加强基层统战工作,充实基层统战力量,推进宗教事务依法治理,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建立覆盖城乡的群众权益保障体系,依法保障各类社会群体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拓宽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健全公众参与、平等沟通、协商对话的平台和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5.加强法治乡村(社区)建设。推进“法治扶贫”专项行动与法治乡村(社区)建设有效衔接,努力让乡村(社区)看得见法治元素、听得见法治声音、找得到法治服务、受得到法治保障。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治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综合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健全村(居)民会议决策、村(居)民委员会执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社会组织有机参与的基层自治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依规开展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及时修订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依法规范基层群众议事协商机制。推进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全面推行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实施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实现全市行政村 100%覆盖。实施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建立基层依法治理骨干体系。深入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创建,争创国家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不少于4个。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资助和公益创投支持政策,拓展社会组织参与村(社区)治理空间,畅通和规范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村(社区)治理途径。明确驻地机关单位参与村(社区)治理责任,鼓励国有企业支持和参与村(社区)治理。
26.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和救济救助机制。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深化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诉非衔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每个乡镇(街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全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全面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妨碍突发事件应对、暴力袭警、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活动。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有序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
27.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健全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清单及供给机制,推进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贴近,与政务、警务、检务、诉讼服务协同联动,加快建成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平台建设,打造网上“法律服务超市”。推进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加强中小律师事务所培育提升,鼓励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优做精,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专业所、品牌所。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推进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和金融风险防控。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管理。
28.加强网络空间依法治理。完善互联网领域行政执法机制,加强涉网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资源统筹,探索建立互联网信息内容“分业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创新网络空间治理新模式。健全网络与信息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执法联动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执法监管人员培训,配备网络监管专业设备,不断提高网络空间执法工作水平。全面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技术治网体系,推动数据资源安全可控、共享共治。探索建立网络空间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网络诚信制度化建设。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大数据发展应用等领域制度建设,完善互联网内容监管、网络执法、网络安全等网络综合治理体系。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加强对网络直播、自媒体、社交平台、公众账号等的管理。培育网络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网络法治建设和网络综合治理各环节。培养文明自律网络行为,推进网民网络素养教育。加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引导青少年理性上网。
(十)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强化法治人才支撑
29.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全面落实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制度,推动实现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同堂培训。健全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畅通法治人才跨部门交流渠道。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完善逐级遴选制度和配套保障举措。健全执法司法辅助人员招录、管理、待遇保障机制。
30.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科学编制实施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发展规划,切实解决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资源匮乏问题。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市、县(区)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或者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法律服务行业“行政管理+行业管理”机制,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披露机制和诚信等级评定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惩戒力度。
31.健全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深化市校合作机制建设,广泛开展法治人才培养,加强法治人才引进。适应新时代发展新要求,注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
三、组织保障
(十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统筹抓好广大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全面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切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广元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点内容,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要作为重点课程,法治工作部门要开展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要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充分利用“报、网、端、微、屏”等媒体平台,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学习、大宣讲,增强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十二)加强法治广元建设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党委法治建设协调机构牵头抓总、统筹谋划、督促落实作用,建立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机制,将法治建设和推进“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将履职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落实重大法治决定和方案备案制度。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法治监督体系,保证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
(十三)健全法治广元建设推进机制。完善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工作运行机制,配齐配强办事机构工作力量,提高议事能力和协调水平。突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牵头归口职能,落实部门法治建设主体责任,推动构建更加紧密的法治建设共同体。建立法治服务大局工作机制,依法保障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点改革深入推进。健全法治督察工作机制,落实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全面依法治市提供有力支撑。把法治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到法治建设经费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完善法治建设地方指标体系,探索实施法治建设第三方评估制度,严格法治建设目标绩效考核。开展法治建设规划实施情况中期督导检查,“十四五”期末集中开展法治建设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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